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1233号
原告:祝为胜,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宜园小区)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祝为胜与被告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祝为胜以被告已履行本案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为胜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为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