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202民特204号
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宜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35217075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住,住咸宁市咸安区/div>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双方共同确认,截至到2021年6月8日,申请人***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房屋租金共计341000元,清风小居(宜园小区1号楼)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止,盛弘车汇(原汇钰承租除渤海保险公司租赁房屋以外的房屋计算至2022年4月31日止)。
二、申请人**承诺,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金50000元整,直至所欠的341000元租金付清为止。如申请人**有任何一期违约,则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全
部所欠租金,并可以立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份《房屋租赁合同书》,且申请人**必须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将租赁房屋移交给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申请人**如果在2021年度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申请人的房屋和门面,除了按第一条的约定支付原来所欠的房屋租金外,还应按双方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1日两次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的约定支付租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