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力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281民初904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邓龙辉,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力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东侧2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352170758。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国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曙光,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文辉
审判员  钟 声
陪审员  黄桃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