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767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仙游县郊尾镇塘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塘边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0幢1102-1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仙游县郊尾镇塘边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