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31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学军,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明,鄂州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
法定代表人:徐五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焱生,男,汉族,1961年01月05日出生,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久波,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诉称,1、判决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结账款1,519,18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15日,**与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鄂城区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市经贸学校迁建项目的主体工程分包给**承建。***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工程完工后,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下欠工程款9,719,182.8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
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鄂州市蒲团乡何桥村九组,属鄂州市华容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婷审判员高虹审判员梅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诗媛书记员刘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