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611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亮,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晚霞情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吴新干线628号1栋1单元1楼1号01室(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XNT44。
法定代表人:肖忠信。
第三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1818X0。
法定代表人:徐五云。
原告***诉被告武汉晚霞情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