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晚霞情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611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亮,湖北汉升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武汉晚霞情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吴新干线628号1栋1单元1楼1号01室(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TXNT44。
法定代表人:肖忠信。
第三人: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1818X0。
法定代表人:徐五云。
原告***诉被告武汉晚霞情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