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330号
原告:鄂州市经贸学校,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吉刘街樊蒲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方清,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徐五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兴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蒲团乡吉刘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蜜迎,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陈超,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雅姬,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鄂州市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十字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守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经贸学校与被告鄂州市裕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兴农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杨蜜迎、陈超、第三人鄂州市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经贸学校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经贸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经贸学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19元,由原告鄂州市经贸学校负担。
审 判 员 熊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昊龙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