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3民初385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姜胜和,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龙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鹏。
原告***诉被告***、姜胜和、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模板工程款19874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第四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的额度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被告***、姜胜和与***(民工组组长)签订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工程名称:华清园小区,工程地址鄂州市华容镇楚藩大道9#路口。该协议书第五条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及结算工资进行了约定。原告***民工组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第一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2019年2月3日,第一被告***就余下工程款(木工工资)198745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至今拖欠未付。
被告***、姜胜和以第三被告名义承接“华清园”项目模板工程并违法分包给***民工组,第三被告对拖欠实际施工人***民工组工程款(民工工资)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第四被告市“华清园”项目开发商(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额度范围内,对拖欠实际施工人***民工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的两份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的主体分别是***与***、***与姜胜和,被告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其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早云
审判员孔能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