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江北散花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736U。
法定代表人:黄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17750D。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刘鹿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4日分别作出(2020)鄂0202民初2181号、(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据此分别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1********)人民币1500000元、3350000元,共计485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现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该案判决目前尚未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1********)人民币48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5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1********),续行冻结期限自续行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蕾
人民陪审员  刘勇
人民陪审员  刘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