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江北散花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736U。
法定代表人:黄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燎,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17750D。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华,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刘鹿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2月4日分别作出(2020)鄂0202民初2181号、(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据此分别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人民币1500000元、3350000元,共计485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当时该案判决尚未生效,依***、***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三民事裁定,据此续行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5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解除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5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蕾
人民陪审员  刘勇
人民陪审员  刘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