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黄石市江北农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474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方盖,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江北散花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736U。
法定代表人:黄方。
被申请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17750D。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3198155.86元,分别是:账号82×××06(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20×××7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石市分行)。申请人***以其投保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3198155.86元,分别是:
⑴、账号82×××06(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
⑵、账号20×××71(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石市分行),
冻结期限均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