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缪少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南浦路**,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74********。
解封保全申请人:严泽付,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车湖村鸭儿嘴湾**,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56********。
两解封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江北散花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736U。
法定代表人:黄方。
被申请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17750D。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
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刘鹿鸣。
解封保全申请人缪少云、严泽付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鄂020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据此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人民币1546679.71元,并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人民币1500000元。被保全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且此前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无法足额冻结,故缪少云、严泽付向本院申请另行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并解除对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的冻结。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据此另行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人民币33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缪少云、严泽付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蕾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