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218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江北散花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736U。
法定代表人:黄方。
被申请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17750D。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
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刘鹿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鄂020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据此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人民币1546679.71元,并冻结了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人民币1500000元。被保全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系其日常生产经营的纳税及发放工人工资的基本账户,故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即查封其名下的开户行为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为82×××06的银行账户。又因此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中的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北农场危房改造项目部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浠水散花支行,账号:17×××38)无法冻结,综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另行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另行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5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蕾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