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送(2020)鄂0202执保330号、(2020)鄂0202民初2181号某某、某某与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民初2181号

申请人:***,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豪,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江北散花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10736U。

法定代表人:黄方。

被申请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路(盛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17750D。

法定代表人:陈新波。

被申请人: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李汉华。

被申请人: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长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6109478X。

法定代表人:刘鹿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江北农场、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鄂海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北农场危房改造项目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浠水散花支行,账号:17×××38)、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申请人***、***以其投保的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鄂州市兴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北农场危房改造项目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浠水散花支行,账号:17×××38),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鄂州鄂城支行,账号:18×××45),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三、冻结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开户行:黄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湖支行,账号:82×××06),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蕾

人民陪审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