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7896号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德丰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966836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司法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603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6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海宁长安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