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异34号
案外人:王阳,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孝天办事处龙店村16组。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707××××。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农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725765297R。
法定代表人:江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新农村5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502××××。
在本院受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湖北江都公司)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阳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坐落于孝感市孝南区交通大道鸿博学府2栋东单元1306室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阳称,其与***于2016年1月8日达成离婚协议时确定坐落于孝感市孝南区交通大道鸿博学府2栋东单元1306室房屋为王阳所有,且达成协议后,异议人王阳实际占有居住至今。异议人向本院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查明,湖北江都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15日作出(2017)鄂09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应向湖北江都公司偿还债务296万元。该债务系***于2012年12月29日向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借。2016年10月30日,霸州市磊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北江都公司。因***未还款,故湖北江都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9月7日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902执195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交通大道鸿博学府2栋东单元1306室房屋。查封期限从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
另查明,2011年8月2日,***、王阳共同购置孝感市交通大道268号鸿博学府2栋东单元1306室房屋,该房屋进行了网签备案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仍登记在孝感市鸿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1月8日,***、王阳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鸿博学府2栋东单元1306室房屋归女方王阳所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享有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房屋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王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备案均显示购房人为***、王阳。故该房屋为***、王阳二人共同所有财产。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北江都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房屋备案网签信息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王阳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王阳所有,但债权人湖北江都公司的债权形成于***、王阳离婚之前,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湖北江都公司,案外人王阳对本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尚不足以排除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阳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连成
审判员  褚文奇
审判员  李安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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