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慈惠农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725765297R。
法定代表人:江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9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债务296万元。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屋管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孝感市房屋一套,已被本案查封,暂时不宜处置。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毅明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佳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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