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与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454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秀国,内乡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5765297R。
法定代表人:雷振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彦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