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吴丰坤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4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丰坤,男,199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菊,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4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8)。
法定代表人:雷振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丰坤、程菊、**、王红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江都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2民终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菊、**、王红、**、吴丰坤申请再审称,1、江都公司承建涉案工程,并发包给牛广涛施工,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类似案例,江都公司违法转包后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系适格被告。2、程菊、**、王红、**、吴丰坤已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认定了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不认定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3、原审法院未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而是简单地推卸责任,于法于理不公。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程菊、**、王红、**、吴丰坤的申请事由不成立:
首先,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本案中,江都公司并非用人单位,程菊、**、王红、**、吴丰坤起诉江都公司主体不适格。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不适用于本案所涉的劳动争议。
最后,原一审法院已释明并要求程菊、**、王红、**、吴丰坤相关诉讼请求予以具体明确,程菊、**、王红、**、吴丰坤亦明确其诉请。原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菊、**、王红、**、吴丰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萍
审判员  沈福元
审判员  曾 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同军
书记员谢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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