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

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24民初1283号
原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家户工业区康宁一巷14号。    
经营者:郭佃玉,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西王屯村5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亮,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亚中小区1层6号商铺(66区3丘82栋)。    
主要负责人:王小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国,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3区1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中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国,新疆君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与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自行负担。    
审判员    拜春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