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68号
申请保全人: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郭佃玉,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东亮,系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负责人:王小庆,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申中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与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银行昌吉市长宁路支行,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海口南海支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50,37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中国银行昌吉市长宁路支行尾号6532账户(实际冻结150,378元)银行存款150,37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  玉  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