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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324执保71号 申请保全人: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经营者:***,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天宇通空调设备经销部与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56,47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56,470元额度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口金盘支行尾号7876账户(实际冻结56,470.00元)银行存款56,47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