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执异96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执行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20)第19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已替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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