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楼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4民初839号 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海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3区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088715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楼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高县临城镇市政大道西侧楼厦花园小区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8589257916F。 法定代表人:楼素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楼厦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由原告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