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1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案外异议人):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北门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7220583867。
法定代表人:游宽,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
法定代表人:江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案外人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对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湖雅苑”三期住宅楼临湖第一栋5套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裁定撤销(2018)鄂1221鄂1221执恢7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湖雅苑”三期住宅楼临湖第一栋5套房屋的查封。再审申请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鄂1221执异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湖北鄂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高幼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