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多伦多邦水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21民初1226号之一
请人湖北多伦多邦水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鄂1221民初1226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多伦多邦水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 请人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多伦多邦水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多伦多邦水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