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6493号 原告:李想,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游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想诉被告***、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想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想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