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6493号
原告:李想,男,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北门路。
法定代表人:游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想诉被告***、嘉鱼县兴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想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李想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