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禾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四川禾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9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濛阳新城商业中心宝兴街3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策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禾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华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禾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泰和置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