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执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3902096,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1幢、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933928N,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1民初1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693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3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元,由被告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4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5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账号尾号6996)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止,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不动产及车辆情况: **被执行人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信息。 三、现场调查情况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反馈被执行人的原生产经营场所系租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四、信用惩戒情况 因被执行人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5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个性化执行方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70855.91元、执行费963元,均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零星银行存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1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根华 书 记 员 陈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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