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289号之一
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1幢、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昊晟精密塑模(太仓)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857元,合计2882元,由原告苏州羽凡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