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

成家胜与石义礼、明廷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22民初4099号
原告:成家胜,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新县,
被告:明廷相,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宏发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经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722058810U。
法定代表人:陈世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阳新金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和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林峰路盛世华庭七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开,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原告成家胜与被告***、明廷相、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阳新县金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成家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5,6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滞纳金80,841.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阳新县黄颡口镇三洲村还建房二期工程第3、第4号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和第三人。约定原告将材料进入工地后,被告付总造价的50%,完工验收合格后年底付95%,余下5%作为质保金在6个月内全部付清。同日第三人退出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施工,2017年10月份完工,被告仅支付100,000元。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75,691元,并应缴纳滞纳金30,695元。被告金和公司是业主单位,被告宏发公司中标后转包给被告明廷相,明廷相再转包给被告***,***又转包给原告施工,综上所述,原告是实际施工人,依约履行合同,被告为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11日,原告成家胜及第三人**开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阳新县黄颡口镇三洲村还建房二期工程第3、4号楼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和第三人。现原告以其个人名义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75,691元、工程款滞纳金80,841.66元,明显遗漏了合同中与原告系同一权利主体地位的**开作为共同原告,且将**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原告个人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成家胜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407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