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

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222执208号

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61244.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瑞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无履行能力,经到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22执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义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