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杭临商初字第448号
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大华文锦商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兴国大道莲花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9日支付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100000元;余款174404.56元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按第一条规定的期限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则原告浙江悉奥涂料有限公司可在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的次日起可就总额274404.56元未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并另行主张违约金40000元。
本案受理费6056元,减半收取3028元,由被告阳新县宏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王岳明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