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113号
申请人:***奕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695756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5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00022342F
法定代表人:**煜,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奕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