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奕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财保113号 申请人:***奕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09695756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总布**5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00022342F 法定代表人:**煜,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奕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