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欧阳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财保220号
申请人湖北欧阳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取才,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欧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欧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取才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湖北欧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113128020190000065)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欧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取才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