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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646号 原告:邵阳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阳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邵阳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5日签订了《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施工合同书》贺《水泥稳定层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邵阳市***工业园内。《沥青砼路面摊铺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承包方式:合同单价包干,沥青砼综合单价850元/立方,工程量40000平方米左右,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甲方预付1000000元到乙方指定的沥青供应商账户,用于乙方开工购买沥青材料。乙方每完成单层2万平方米沥青路面铺垫,甲方付完成工程量的85%给乙方。乙方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支付整个工程量的97%工程款给乙方,余下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水泥稳定层施工合同》约定水泥稳定层施工综合单价200元/立方。付款方式:甲方先支付整个工程的水泥款70万到乙方指定的水泥供应商账户上,每完成1万吨水稳料支付80%的工程款到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半个月内支付工程款97%给乙方,余下的3%工程款作为质保金扣留,质保期满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背合同条款的任何一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叁拾万元的违约金给守约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完成了工程结算,结算总工程款6607517元。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还欠付工程款120661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原告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案涉工程邵阳市***智能终端产业园位于邵阳市双清区,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的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应移送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