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执60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为X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素杰
书记员  唐宪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