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光谷国际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岭,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中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其下义务:一、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398786.4元;二、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579元,保全费2191元,执行费5881.80元。现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安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