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456号光谷国际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胡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岭,北京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中段24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公司*事长。
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具有部分履行能力,再无其他暂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其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该账户余额1520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领取上述款项中146118.20元,本院依法提取本案执行费5881.8元。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永鑫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岭于2018年8月28日来本院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准备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处理此事,其受申请执行人委托故来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76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民事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