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743号
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洲,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国,公司员工。
被告: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州市工业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梁兆明。
被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1号大院10栋702房。
法定代表人:梁增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原告购买的责任限额为4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码:631313018182020000076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州市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明子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