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981执249号
***、***、***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98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放在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的保证金1300000元及银行存款10872.14元,向申请人支付案款,并退还了受理费27842元、支付执行费22678元。尔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只收足尚欠的本金,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已自行交接。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院(2020)粤0981执249号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