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173号
原告:武汉榕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园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武汉榕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榕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榕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榕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8.5元,由原告武汉榕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