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3274号
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特1号(汉南船舶基地1号基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6日向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54元。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应按照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中技祝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