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1314号
原告:湖北裕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广埠屯咨询广场B座9楼梯C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雄,总经理。
原告湖北裕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裕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裕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裕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39元,减半收取计13019.5元,由原告湖北裕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万鹏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人民陪审员 卢 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