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1299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国绣园32-1号。
负责人:吴迪。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雄。
原告***诉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德权
人民陪审员 尹 俊
人民陪审员 熊红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