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1299号
原告:***,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黄石市黄石港区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国绣园32-1号。
负责人:吴迪。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雄。
原告***诉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德权
人民陪审员  尹 俊
人民陪审员  熊红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幸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