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兴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03民初624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鄂1303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共计47.3515万元;2.判令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433万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8日,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将随州**26MWP分布式发电项目中随州大同文化有限公司2.88MW光伏工程(简称“大同项目”)、随州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80MW光伏工程(简称“宏宇项目”)、随州力强不锈钢有限公司0.61MW光伏工程(简称“力强项目”)和随州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0.97MW光伏工程(简称“程力项目”)四个工程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并分别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共计四份。合同约定,***承包内容包括支架安装(支架安装、组件安装、桥架敷设、防雷接地焊接),电气安装(逆变器、汇流箱、电缆铺设直到箱变含箱变安装工程)等材料安装起吊,施工现场恢复等。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实际施工天数41天。合同固定单价为0.2元/W,工程价款根据最终完成容量确定结算额,最迟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包人(即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完项目合同总额的100%款项。在以上四个项目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最终共计完成6855.975KW容量的工程量,并收到工程款共计114.54万元,还剩22.56万元的工程尾款,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至今未付。2019年5月22日,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又将随州**26MWP分布式发电项目中随州汇方建材有限公司1.18MW光伏工程(简称“汇方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工程分包给***,再次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实际履行一部分后,按照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要求,***被迫将已完成的一部分工程拆除,造成损失近2.3万元。然而,“汇方项目”施工所产生的实际合理损失已经由总项目组认定,并初步认定损失金额为3-5万元,获赔具体金额由日月光华公司支付给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但至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未向***发还分文损失赔偿。另外,在以上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还根据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要求,完成了四个项目箱变的自采安装、现浇屋顶水泥墩自采安装、屋顶通道检修和管道冲洗工程,***垫付费用和工人的劳务费用共计22.4915万元,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均未按约定向***支付。综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欠付***工程款共计47.3515万元整,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3.3.3款约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结清。然而,***多次向兴网电力工程公司索要,兴网电力工程公司都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辩称,1.***没有完成相关工程,其工程最后是由第三方消缺完成,不存在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违约向其支付工程款项的问题;2.对于***主张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以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已向其支付工程款114.54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3.***因在“大同项目”中施工不慎导致屋顶漏水,给大同文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5万元,已由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代其承担了赔偿责任。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该损失应由***予以承担。故在扣减了前述10万余元的消缺费用及赔偿款35万元后,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不再差欠***任何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汇方项目”施工损失是否已经给付的问题。对于***主张因汇方项目发生施工损失的事实,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不持异议,但认为损失金额2.36万元已随同已付工程款向***支付。根据***提供的汇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上述2.36万元实际为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款,又据2018年8月1日当事人双方共同签署的《随州45MWP屋顶发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26MWP工程劳务分包(***)》对账单(下称对账单)的记载,该笔工程款已明确用于支付***其他实际施工项目项下的工程款项。故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关于汇方项目施工损失已向***给付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根据《关于随州26MWP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收尾工程会谈纪要》,施工各方预估***因汇方项目所受损失约为3-5万元,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自认的赔偿金额为2.36万元,***主张赔偿2.3万元均未超过前述金额,应予支持。 关于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是否因***未完全履行合同造成消缺损失10.625万元。首先,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提供的2018年12月5日的会议纪要仅有尾页,证据内容不完整;其次,根据该纪要记载的内容,不能判断消缺事项与***施工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三,无证据证明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已遭受到实际损失;第四,《有关***未完成工程移交消缺事宜说明》系由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单方制作,且无其他充分证据印证,缺乏说服力,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因施工质量给兴网电力工程公司造成35万元经济损失的问题。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提交的《大同文化光伏项目回复函》,仅写明了因厂房漏水给大同公司造成损失35万元,但漏水是否由***施工造成,凭此函无法认定。其次,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提交的2018年7月6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的是案外人向随州大同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的内容,亦不能达到证明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已替代***向案外人支付赔偿款的证明目的,故上述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给兴网电力工程公司造成87378.64元税收损失的问题。根据***提交的对账单,双方当事人已明确,该笔费用已用于冲抵应向***支付的工程款,故对兴网电力工程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进行了合同外项目施工以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是否需要为此额外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及其金额的认定。因***提供的《随州45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冲洗管道工程量》及《随州45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检修工程量》清单均由其本人单方制作,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质证后不予认可,仅凭该证据难以认定***实际施工工程量及劳务费用的发生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主张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应付工程价款14.3915万元,证据不足。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8日,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与***分别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四份,约定由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将随州**26MWP分布式发电项目中随州大同文化有限公司2.88MW光伏工程、随州宏宇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80MW光伏工程、随州力强不锈钢有限公司0.61MW光伏工程及随州程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0.97MW光伏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承包内容包括支架安装(支架安装、组件安装、桥架敷设、防雷接地焊接),电气安装(逆变器、汇流箱、电缆铺设直到箱变含箱变安装工程)等材料安装起吊,施工现场恢复等。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实际施工天数41天,合同固定单价为0.2元/W,工程价款根据最终完成容量确定结算额,最迟不晚于2017年10月31日。合同订立后,***依约实际完成了6855.975KW容量的工程量,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137.1万元。2018年8月1日,经对账确认,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已付工程款114.54万元,其中包括2017年5月22日,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与***另行就随州汇方建材有限公司1.18MW光伏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所约定的预付工程款2.36万元。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与***对账时,自愿将该笔预付款用于冲抵***前期已施工项目的工程价款,由此,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尚有22.56万元工程尾款未能向***结清。因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提前终止汇方项目合同的履行,为拆除部分已施工工程,***还实际发生劳务费用支出2.3万元。 另查明,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根据兴网电力工程公司的指示,为宏宇、程力、力强项目自采并安装箱变5台,为大同项目拆除修复原建筑物并自采箱变2台,还自采并安装现浇屋顶所需拉块、压块80套、水泥墩5个,垫资合计8.1万元,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未能依约向***给付。 本院认为,***与兴网电力工程公司签订的光伏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在***依约完成合同项目施工、自采设备垫资以及汇方项目提前终止善后处理等义务后,未能及时向其结清相应工程价款,损害了***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诉请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价款,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主张下欠工程价款的金额,与其实际施工工程量、垫资数额、汇方项目施工损失以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付款情况相符,本院予以认定。兴网电力工程公司与***虽约定有违约金给付条款,但并未就违约金计算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故兴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应与其违约行为给***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兴网电力工程公司迟延支付合同项目工程价款造成***资金被占用的事实,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给付时间即2017年10月31日及金融机构发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赔偿***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鉴于***按指示垫资及汇方项目合同终止后额外发生的施工费用,均早于上述工程价款给付时间,***主张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一并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亦予支持。 ***关于在合同约定项目外施工发生劳务费用支出14.3915万元的诉讼主张,以及兴网电力工程公司关于***违约造成消缺损失10.625万元及代付赔偿款项35万元、应用于抵扣下欠工程价款的答辩意见,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均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2.96万元; 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以32.9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8元,由原告***负担2753元,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2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被告***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随同上述判决第一项应付工程价款,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