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2425号之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方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方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价值47635.75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潍坊方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菁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