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执1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亭。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1)鄂10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本院依职权解除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