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龙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碧云亭。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鄂1002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楚峰建科集团神州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79109.5元、案件受理费123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4364元,合计2220781.5元,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220781.5元;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直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纯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程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