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7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0月11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与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与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759号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欣